立式食品搅拌机1996行业标准
前 言
本标准是对JB 4389—88《立式食品搅拌机》进行的修订。
本标准与JB 4389— 88 相比,主要技术内容改变如下:
——删除了技术参数项中的外形尺寸和机器重量;
——修改了额定功率项。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JB 4389— 88。
本标准由中国农业机械化科学研究院食品机械研究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广东韶关食品机械厂、中国农业机械化科学研究院食品机械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林少武、赵玉梅、王昕伟。
立式食品搅拌机
Vertical food mix er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立式食品搅拌机的型号及基本参数,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搅拌蛋液、和面、拌和馅料和其他流态状物料的多用途立式食品搅拌机(以下简称搅拌机)。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191— 1990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1002—1996家用和类似用途单相插头插座型式、基本参数和尺寸
GB/T 1003— 1980三相插头插座 型式、基本参数与尺寸
GB 2099.1— 1996家用和类似用途插头插座第1 部分:通用要求
GB 4706.1— 1992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通用要求
GB/T 13306—1991标牌
3 型号及基本参数
3. 1 产品型号表示方法
3. 2 标记示例
搅拌桶容积为20L 的搅拌机标记为:VFM–20
3. 3 基本参数
产品的基本参数应符合表1 规定。
表1
项目 / 型号 / 参数 |
VFM20 |
VFM30 |
VFM40 |
VFM50 |
FM60 |
|
搅拌桶容积L |
20 |
30 |
40 |
50 |
60 |
|
转速 范围 |
偏 心盘( 公转r/min) |
20~220 |
— |
|||
搅 拌器( 自转r/min) |
65~530 |
|||||
额 定 功 率kW |
0.55 |
0.75 |
1.1 |
1.5 |
2.2 |
|
搅 蛋 液kg/h |
≥ 13 |
≥28 |
||||
搅 和 馅 料kg/h |
≥ 18 |
≥36 |
||||
注: 转速范围为参考值 |
4 技术要求
4. 1 产品应符合本标准要求,并按经规定程序批准的图样及文件制造。
4. 2 直接与食品接触的零部件,应采用不锈钢或经卫生部门检验证明对人体无害的材料制造。
4. 3 调速手柄应操作灵活,并有可靠的安全自锁装置。
4. 4 电器在冷态下应具备良好的绝缘性能。
4. 4. 1 施加电压为额定电压的1.06 倍,泄漏电流不得大于0.75mA。
4. 4. 2 绝缘电阻不得低于2MΩ 。
4. 4. 3 施加50Hz、1250V 电压,不得发生闪络或击穿。
4. 5 电源引出线应有夹紧装置和绝缘,电源线有效长度≥2.5m,接地电源线颜色和接地端子均应符合有关标准要求;插头应符合GB 1002、GB/T 1003 和GB 2099.1 的要求。出口产品按合同要求。
4. 6 所有零部件均应经检查合格后方能装配。
4. 7 和馅搅拌器与桶内壁的最小间隙应在5~15mm 范围内。
4. 8 不允许有渗漏润滑油现象。
4. 9 所有外购件均应符合国家和现行有关标准的要求。
4. 10 搅拌机在空载条件下运行时,噪声≤80dB(A)。
4. 11 电镀件的镀层应光滑细密、色泽均匀,不得有斑点、针孔、气泡和脱落等缺陷。
4. 12 外观油漆的漆膜应贴合牢固、平整光亮、色泽均匀,无明显流漆、皱纹等缺陷。
5 试验方法
5. 1 搅拌蛋液的测定
5. 1. 1 测试在不低于22℃温度下进行。
5. 1. 2投入适量的蛋液与白糖,其质量比为1∶0.7,量出其静态体积V1 (V1 ≈1/4L)。
5. 1. 3 将调速手柄调至高速档,搅拌约14min 后,记录搅拌时间并即测出搅拌膨胀后的体积V2 。
5. 1. 4计算出蛋液搅拌前后的体积比V2 /V1 ,其值应≥3。
5. 1. 5 根据记录数据算出小时加工蛋液量,其值应不小于表1 的规定。
5. 2 冷态下泄漏电流绝缘电阻的测定和耐压试验按GB 4706.1 中有关规定进行测试。
5. 3 噪声测定
5. 3. 1 测点位置:传声器位于包络声源并与基准体各表面垂直距离为d=1m 的假想矩形六面体测量表面上,如图1 所示。测点距反射面的高度h 为(d+H)/2 m 处。主测点除1,2,3,4 四个基本测点外,另两个是:
a) 距基准体顶面中心垂直距离为1m 的测点5;
b) 用声级计沿图中虚线所示水平矩形路线上,测出A 声级最高一点。
○—基 本测点
●—附 加测点
×—附 加中间测 点
图1矩形六面体测量表面上的测点位置
5. 3. 2 测点数目:最少测点数目为六个,即如图1 的1,2,3,4 和5 及测出A 声级最高一点。
5. 3. 3 背景噪声应低于搅拌机空载测出的噪声级10dB(A),不足10dB(A)时,则按表2 修正;不足3dB(A)时,测量无效。
表2背景噪声的修正 dB(A)
测出噪声与背景噪声之差 |
3 |
4~5 |
6~8 |
9~10 |
>10 |
应减去的修正量 |
3 |
2 |
1 |
0.5 |
0 |
5. 3. 4 测出各点噪声按下列规定计算平均值:
a) 修正后的各点的声级最大差值<5dB 时,按算术平均值计算;
b) 修正后的各点的声级最大差值5~10dB 时,按算术平均值再加1dB 计算;
c) 修正后的各点的声级最大差值>10db 时,按式(1)计算:
式中:[ L] ——平均声级,dB(A);
L 1 ——第1 测声点声级,dB(A);
L 2 ——第2 测声点声级,dB(A);
L 6 ——第6 测声点声级,dB(A)。
6 检验规则
6. 1 产品出厂必须经厂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出具产品合格证方准出厂。
6. 2 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做型式检验:
a) 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
b) 正式生产后,如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的性能时;
c) 正常生产时,定期或积累一定产量后,应周期性进行一次检验;
d) 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
e)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f)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型式检验的要求时。
7 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7. 1 产品标牌应符合GB/T 13306 的有关规定,其内容应包括:
a) 产品名称、型号;
b) 搅拌桶容积;
c) 额 定电压 ;
d) 额 定功率 ;
e) 制造厂名;
f) 出厂日期和出厂编号。
7. 2 包装
7. 2. 1 搅拌机用螺钉紧固在包装箱内,用塑料薄膜袋包装好。
7. 2. 2 包装箱外壁标注有小心轻放、向上、防潮等储运标志,并应符合GB 191 的规定。
7. 2. 3 包装箱外壁还应标明制造厂名、产品名称、毛重及体积和尺寸;箱内应附有使用说明书、合格证、备品配件及装箱单。
7. 3 运输和贮存
7. 3. 1 运输过程中应防止碰撞、倒置和雨淋。
7. 3. 2 产品应贮存在通风、干燥的仓库,应与有毒、有腐蚀性物品分开堆放,防止污染。
【其他标准】
● 《推进式搅拌器》